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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艳锋与襄汾县邓庄镇南梁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锋,襄汾县邓庄镇南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3民初24号原告:杨艳锋,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襄汾县邓庄镇南梁村村民,住南梁村店头院00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国,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汾县邓庄镇南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邓庄镇南梁村。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李俊丽,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艳锋与被告襄汾县邓庄镇南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梁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国与被告南梁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李俊丽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艳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南梁村委支付赔偿款75000元;2、请求判令南梁村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间,南梁村委的供水管道破裂,造成我的北房四间、南房及院墙受积水浸泡,地基不均匀下沉。2014年9月8日,我发现房屋裂缝后,通知了时任村委主任杨命娃、副镇长王伟峰及相关人员到场协商解决办法。现场开挖后一直认为村委主管道冒水引起我的房屋及围墙地基下沉,已成危房。同时,一致认为我的北房损失为120000元。考虑到实际情况,南梁村委让我申请危房补助15000元,剩余由南梁村委解决。我当即递交了危房补助申请,但我既未得到政府的危房补助款,南梁村委也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赔。最终,南梁村委同意赔偿6000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南梁村委辩称:杨艳锋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系南梁村委供水主管道破裂有因果关系,且杨艳锋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杨艳锋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艳锋举证照片四张拟证明其北房四间受到损害;举证2014年11月3日的南梁村委的书面证明一份,载明:“我村因吃水管道漏水与本村村民杨艳锋一事经2014年11月2日调解出6万元,村委会议规定街道漏水规(归)集体,院内规(归)个人。”,拟证明其房屋损害系村内供水主管道漏水造成,南梁村委同意赔偿60000元。该书面证明没有相关人员签字。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杨艳锋以财产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属侵权纠纷。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过错行为是侵权纠纷案件的构成要件。杨艳锋提交的照片仅能证明房屋有损害事实。杨艳锋举证的2014年11月3日的南梁村委的书面证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不能确定是南梁村委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证据为单一证据,杨艳锋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南梁村委水管漏水及水管漏水与其房屋损害有因果关系且南梁村委同意赔偿60000元的事实,故对杨艳锋请求南梁村委支付6000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艳锋请求支付危房改造款15000元,不属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艳锋要求襄汾县邓庄镇南梁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赔偿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元,由杨艳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