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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琼与汪超、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汪超,陈荣,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036号原告:王琼,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超,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荣,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北庐巢路38号鲍井新村37幢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63662552(1-1)。主要负责人:孙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平,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琼与被告汪超、陈荣、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琼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琼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撤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王琼负担。审判员  钱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