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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313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志山、唐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山,唐志军,吴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1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志山,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唐志军,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吴初霞,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山与被执行人唐志军、吴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志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