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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陈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陈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27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09C21。负责人:陶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君,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玥,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与被告陈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君、雷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诉称,被告陈强向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被告陈强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6年11月25日,累计拖欠透支本金214800.44元、利息14459.69元、滞纳金12514.04元、分期手续费19146.26元。故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强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截止2016年11月25日的透支本金214800.44元、利息14459.69元、滞纳金12514.04元、分期手续费19146.26元,支付从2016年11月26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本金214800.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被告陈强负担。被告陈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强向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提交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该申请表背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载明了使用该卡发生欠款的偿还办法及其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年费以及其他手续费的计收标准。被告陈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为被告陈强办理了信用卡,被告陈强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后被告陈强未能按约还清欠款。截止2016年11月25日,被告陈强尚欠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14800.44元、利息14459.69元、滞纳金12514.04元、分期手续费19146.26元。上述事实,有《中信-JEEP名仕信用卡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分期付款计划条款及细则》、交易流水、催收历史、余额构成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强与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按约向被告陈强发放了信用卡,被告陈强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并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后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重庆分中心有权要求被告陈强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强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支付截止2016年11月25日的欠款本金214800.44元、利息14459.69元、滞纳金12514.04元、分期手续费19146.26元,合计260920.43元,支付从2016年11月26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未清偿的本金214800.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计2607元,由被告陈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汤小辉书 记 员 谢亚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