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霞、龙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霞,龙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345号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群,男,该行员工。被告:陈霞,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龙丽丽,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霞、龙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