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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传民与临沭县大兴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民,临沭县大兴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516号原告:李传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贺,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沭县大兴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原大坡西村)法定代表人:李宝东(系该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波,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传民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传民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英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