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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基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8刑初5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基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拦海大队祥堂村5队,住海口市美兰区拦海中村20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2月2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4月12日被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抓获,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基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青、李彦松,被告人陈基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基顺在海口市美兰区拦海中村202号住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基顺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毒品疑似物50小包(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为7.09克);从购毒人员张某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为0.2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基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相片、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结果告知书及相片、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建议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及疾病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基顺的供述、毒化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基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7.3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基顺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基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海洛因7.31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史燕燕人民陪审员黄亚六人民陪审员黄兰芳ydivy8vungmxb0gh8r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赵远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6日印制(共印2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