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丽杰与XX特木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杰,XX特木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孙丽杰。被申请执行人:XX特木尔,男,1959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托力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杰与XX特木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孙丽杰申请撤回对XX特木尔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