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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丽杰与XX特木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杰,XX特木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孙丽杰。被申请执行人:XX特木尔,男,1959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托力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杰与XX特木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孙丽杰申请撤回对XX特木尔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