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106金月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月虎,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2016年4月20日因赌博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08年5月16日因盗窃被镇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9月7日因盗窃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1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1年10月9日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月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月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金月虎在句容市城区,采取乘人不备,溜门入内的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香烟6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62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金月虎在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3楼被害人陈某的办公室内,窃得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950元;黄金叶天香细支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30元;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24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720元。2、2016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金月虎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3楼被害人包某的办公室内,窃得黄金叶天叶香烟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金月虎主动向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月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月虎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包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方某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月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月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月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月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尚未追回的盗窃赃物计人民���462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相关被害人(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改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