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华诉涡阳县城关街道道源社区全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华,涡阳县城关街道道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627号原告:何文华,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城关街道道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向阳路与紫光路交叉口西南100米。负责人:王茹,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文华诉涡阳县城关街道道源社区全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7元,退回原告何文华。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郝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