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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郭志彬与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彬,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87号原告:郭志彬,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前后台村人。被告: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区团结西大街63号,机构代码:911305007302657130。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公司法人。原告郭志彬与被告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郭志彬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志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志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瑞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