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晓光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138号被执行人:王晓光,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牡丹江监狱服刑。王晓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晓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5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晓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罚金50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