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建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建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马叫街。法定代表人:徐文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青忠,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蒙蒙,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建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西高平村南地。法定代表人:吴金付,总经理。上诉人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建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