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其其格玛与娜仁(又名娜仁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其其格玛,娜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78号申请人:其其格玛,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娜仁(又名娜仁图雅),女,1972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其其格玛与娜仁(又名娜仁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娜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其其格玛13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90元,保全费1440,执行费,1910元,但被执行人娜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娜仁是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唯独用其工资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娜仁在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从2016年10月每月工资2500元直至扣完标的款13400元,诉讼费1590元,保全费1440元,执行费191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郗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