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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俞如凡与黄栾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如凡,黄栾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898号原告:俞如凡,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唯奇,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栾长,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俞如凡与被告黄栾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俞如凡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俞如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栾长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如凡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俞如凡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沈雪凡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