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903执22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张志平、翁盛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志平、翁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21915.92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125元,并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张志平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海中洲国际广场中楼2010室房产,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志平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海中洲国际广场中楼2010室房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到本院领取执行分配款共计244631.45元,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同时,诉讼费4012元、执行费3228.74元由本院直接收讫。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