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振兰、姜成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乾龙健康权纠纷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振兰,姜成月,王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殷振兰,女。申请执行人姜成月,男。被执行人王乾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振兰、姜成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乾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乾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鸡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学文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懿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