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温明与被告陈志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温明,陈志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420号原告武温明,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陈志迁,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温明与被告陈志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温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温明负担。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