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七鑫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七鑫和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180号原告:成都市七鑫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被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云。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成都市七鑫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欧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欣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