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贾素琴与辉县市高庄乡卫生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素琴,辉县市高庄乡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4行初19号原告贾素琴,女,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辉县。委托代理人郭峰,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辉县市高庄乡卫生院,住所地:辉县市高庄乡新庄村。法定代表人何志伟,院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国,辉县市高庄乡卫生院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琚倩倩,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案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收走原告的医疗机构执业��可证的行为违法,同时归还原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案,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素琴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贾素琴负担。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李梦晨人民陪审员 高 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