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刑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红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杨某,张某2,张某3,张红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刑初字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汉族,1935年8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系张凤彬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宁津县,系张凤彬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凤彬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系张凤彬之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升,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张红升交通肇事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杨某、张某2、张某3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红升的起诉。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1、杨某、张某2、张某3撤诉。审 判 长 郑宝华审 判 员 李荣国人民陪审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崔广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