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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李才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李才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764号原告:王玲,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李才健,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浦北县小江镇塘头村委会大田排村。原告王玲与被告李才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的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