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76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于明涛,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哲敏,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某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9号第1幢2层A2-009房屋(建筑面积23.03平方米),担保人孙淑敏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二街27-3号223房屋(建筑面积55.07平方米,新档案号:3-2-022166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某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9号第1幢2层A2-009房屋(建筑面积23.03平方米);二、查封担保人孙淑敏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二街27-3号223房屋(建筑面积55.07平方米,新档案号:3-2-022166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时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