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东兴与崔玉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兴,崔玉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095号原告:崔东兴,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敏,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崔东兴之妻。被告:崔玉杰,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崔东兴与被告崔玉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