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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东兴与崔玉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兴,崔玉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095号原告:崔东兴,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敏,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崔东兴之妻。被告:崔玉杰,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崔东兴与被告崔玉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