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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义诉被告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义,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619号原告赵文义,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义诉被告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战军的户籍所在地不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文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