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姚佩远与崔长征、胡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佩远,崔长征,胡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077号原告姚佩远,男,汉族,1958年6月1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秀峰、王康(实习),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崔长征,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告胡红光,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委托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佩远与被告崔长征、胡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佩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长征、胡红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佩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姚佩远负担。审判员 董明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涵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