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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春华与刘艳兵、张云鹏、罗凤范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华,刘艳兵,张云鹏,罗凤范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366-1号原告:刘春华,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强,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兵,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张云鹏,男,汉族,住兰西县。被告:罗凤范,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春华与被告刘艳兵、张云鹏、罗凤范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春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刘春华负担。审 判 长  刘伟辉代理审判员  刘伟晶代理审判员  赵文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岳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