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路丽珍与王建波、孟庆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丽珍,王建波,孟庆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477号原告路丽珍,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建波,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桥东区。被告孟庆岭,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丽珍诉被告王建波、被告孟庆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路丽珍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丽珍的陈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路丽珍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审 判 员 刘 静 宇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永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