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二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二垒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二垒,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二垒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04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贾二垒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1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贾二垒醉酒后自东向西驾驶一辆无牌号开瑞牌汽车行驶至宝丰县迎宾大道新世纪广场北口时,遇见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车,为逃避民警检查,被告人贾二垒即倒车逃跑,在倒车途中碰住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被告人贾二垒在发现撞住其他车辆后并未停车,由便道往西逃跑,执勤民警尾随叫停,被告人贾二垒拒不停车,由迎宾大道行驶至西环路,由西环路向南行驶一段后调头沿西环路向北,后由西环路进入新生路继续往东行驶,直至撞住路边树木及附近停放的一辆轿车后,车辆才被迫停下,被告人贾二垒随即被追赶至此的民警抓获。后经鉴定,被告人贾二垒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贾二垒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鲁山县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贾二垒当庭亦无异议,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二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采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不特定人员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贾二垒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贾二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贾二垒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贾二垒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贾二垒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贾二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躲避检查连续碰撞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足以危害不特定人员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上诉人贾二垒及其辩护人所提“贾二垒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意见,经查,上诉人贾二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民警检查,在发生第一次撞车事故后,没有停车处理,而是驾车从人行便道逃跑,在民警警示其停车后,仍拒不停车接受处理,继续驾车行驶,直至撞住路边树木及其他车辆后才被迫停下。可见,其行为对案发时行驶在该路段的所有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伟平审判员 马继勇审判员 李占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家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