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永生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生,周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永生,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琪,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再审申请人王永生因与被申请人周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8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生申请再审称:2015年2月12日,我与被申请人周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琪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檀营生态城1号楼3单元604室房屋卖予我,价格98万元,并通过周琪的借贷款给付全部房款,约定2015年8月15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周琪拒不履行。我向法院请求判令周琪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审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公平、公正,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第200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王永生在原审时虽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及两份现金收条,但上述证据尚不能证明房屋买卖的真实性。申请再审亦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正当性。且涉案房屋已卖予他人,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王永生与周琪的诉争,可以通过变更诉讼请求,提起新的诉讼予以解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永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洪山审判员 王严冬审判员 谭凤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史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