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娟凤、赵学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娟凤,赵学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周娟凤,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赵学剑,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娟凤与被执行人赵学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丽湖名居×幢××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学剑名下与案外人钱明花共同共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丽湖名居×幢××室房产【房产权证号:00××66;土地产权证号:长土国用(20×)字第1-××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章俊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