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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纪传来申请纪本兴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传来,纪本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特4号申请人:纪传来。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平,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纪本兴。申请人纪传来申请宣告纪本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纪传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纪传来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特别程序。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