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纪传来申请纪本兴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传来,纪本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特4号申请人:纪传来。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平,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纪本兴。申请人纪传来申请宣告纪本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纪传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纪传来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特别程序。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