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谷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某,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文某,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按月给付抚养费,自愿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将房屋钥匙及房内原有家具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宝来轿车及现金8000元抵顶应给付被执行人的财产折价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2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