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斌、谭明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谭明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20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8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谭明辉,男,1998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谭明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谭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明辉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下黄小区旺旺便利店内,将被害人章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2.2016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斌、谭明辉撬门进入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鞋材市场7号楼多乐士油漆店,将被害人徐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3.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斌、谭明辉相约一起到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的酒吧进行盗窃,并约定所盗钱款用于共同花销。被告人李斌、谭明辉一起来到被害人方某在石室路经营的“感觉酒吧”门口,由被告人谭明辉撬开该酒吧的店门进店翻找财物,被告人李斌见状就离开“感觉酒吧”继续物色盗窃目标。经查,被告人谭明辉在“感觉酒吧”未找到值钱的财物,就离开“感觉酒吧”去帮助被告人李斌继续盗窃。4.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斌、谭明辉一起到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被害人黄某经营的“317酒吧”门口,由被告人李斌撬开该酒吧店门入内盗窃,由被告人谭明辉在门口望风,共同将黄某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和一部小米4代手机盗走,后一起逃离现场。经查,被告人李斌、谭明辉将所盗现金用于共同花销,所盗小米4代手机在被告人谭明辉身上被公安机关扣押,已返还被害人黄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2016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斌、谭明辉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单面街新星网吧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斌、谭明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谭明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黄某、方某、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赃物照片,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6)145号《关于一部小米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14)荔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荔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闽0304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莆田第一看守所看释字(2016)第50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机发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谭明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斌盗窃3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2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谭明辉盗窃4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2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谭明辉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斌、谭明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赃物部分追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三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三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斌、谭明辉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其中偿还被害人徐某人民币五百元、偿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六百元;四、责令被告人谭明辉退出赃款人民币二百元,偿还被害人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雪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钟蕙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