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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春旭、张元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旭,张元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旭,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元勋,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春旭与被执行人张元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玉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