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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党某某、李某、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党某某,李某,唐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644号原告唐某,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昌图县。被告党某某,女,1933年6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系被告党某某女儿。被告李某,女,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昌图县。被告唐某某,女,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干部,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党某某、李某、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党某某、李某、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姜云秀审 判 员  王 昱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