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民辉与黄力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民辉,黄力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692号原告:万民辉,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黄力华,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万民辉与被告黄力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万民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民辉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