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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程笃宝与陈甲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笃宝,陈甲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018号原告:程笃宝,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甲林,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程笃宝与被告陈甲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程笃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笃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纯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