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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5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章长凤与马荣、章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长凤,马荣,章俊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5973号原告:章长凤,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马荣,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章俊富,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章长凤与被告马荣、章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章长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长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章长凤负担。审判员 金 文 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