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5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梁象巧与梁象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象巧,梁象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5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象巧,男,1970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象芬,男,1953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梁象巧与梁象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梁象芬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三江信用社的账户(账号:80010000092******)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冻结了该账户。现查明,2016年县残联发放梁真的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至该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象芬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三江信用社的账户(账号:80010000092******)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覃桂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