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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立全、全国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立全,全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特11号申请人:杨立全,男,汉族,1944年11月10日出生,住阜康市。申请人:全国平,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阜康市。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立全与全国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3月30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全国平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沈松山借款20000元,利息5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沈松山与扇金云于2017年3月27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