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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洪兵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更163号罪犯杨洪兵,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雷波人,现在山西省新康监狱服刑。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洪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机关新康监狱于2017年3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洪兵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获得监狱表扬3次,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洪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6年获得监狱表扬3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认为,罪犯杨洪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洪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 青审 判 员  杨晓宇人民陪审员  芝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崔晓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