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30000元。由被执行人当庭兑现5000元,剩余部分从2017年4月份开始,于每月20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全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