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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肖敏与杨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敏,杨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311号原告:肖敏,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意(系原告之弟),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凤冈县。个体。被告:杨正权,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庆,系湄潭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肖敏与被告杨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肖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正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肖敏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杨正权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肖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肖敏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敏承担。审判员 安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达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