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名广告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南方技工学校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鼎名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南方技工学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125号原告深圳市鼎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世濠大厦4-4(407)。法定代表人谭徐英。委托代理人白向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乐乐,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南方技工学校,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塘学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燕飞。原告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向娟、王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刊登广告费用人民币1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1,840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日0.3%计,自2015年3月17日,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应付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案相关事实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2014广告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代被告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广告。双方约定的总款项为308,265元,款项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原告分别在2014年6月18日前开具人民币5万元、2014年8月20日前开具人民币138,265元、2015年3月2日前开具人民币12万元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款项。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按照日0.3%计算。原告已按照约定开具了相应的发票,被告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上述发票。至本案诉讼,被告共支付广告费188,265元,尚欠12万元未支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广告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广告费1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应付款之日即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新南方技工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鼎名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2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卫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壬贵(兼)书记员 刘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