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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莫秀江与桂林金怡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秀江,桂林金怡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1民初451号原告:莫秀江,女,1977年9月21日,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桂林金怡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十里画廊路口(新车站旁)。法定代表人:杨国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秀江与被告桂林金怡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秀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秀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秀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莫秀江负担。审判员  何新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路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