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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2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肖某,男,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颖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