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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482号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北部组团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康松,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B座。负责人:徐如财。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甘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