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133号申请人: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晏婴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李克,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解放路麦琪大厦。法定代表人:孙秀才,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行禹城支行或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杨爱东、李克以共同共有的位于晏婴路中辉楼B06(鲁德房权证齐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行禹城支行或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0万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