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执复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梅与张建武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张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复3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武,男,1969年7月3日出生。复议申请人王梅因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6)京0106执异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理过程中,王梅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本院认为,王梅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梅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